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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廢棄地復墾成優質耕地可用于占補平衡时间:2024-07-16 【原创】 最近有礦山了解礦山排土(渣)場是否可以按照耕地標準復墾,經查閱有關政策,認為《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2017年1月9日,以下簡稱《意見》)認為是一項重大改革,就是采取“算大賬”的辦法,允許把土地整治和高標準農田建設、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礦廢棄地復墾出的新增優質耕地,統籌用于占補平衡、落實補充耕地任務。 眾所周知,對于復墾后的工礦廢棄地有嚴格的要求,并達到“優質耕地”標準。根據《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試點管理辦法》,工礦廢棄地復墾應堅持因地制宜、綜合治理。復墾后的土地不得改變農業用途,應達到《土地復墾質量控制標準》和國家土壤環境質量有關標準。工礦廢棄地復墾為耕地的,應與區域內建設占用耕地耕作層剝離再利用相結合。對存在污染風險的復墾項目,實施前應開展土壤污染調查與評價,嚴禁將存在嚴重污染隱患且在短期內無法修復的工礦廢棄地復墾為耕地。 對于《意見》提出的探索補充耕地國家統籌的改革措施,要嚴格控制在《意見》確定的統籌辦法和實施范圍之內,應與當地自然資源部門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實施,不要擅自行動,應根據實際嚴格標準、控制風險。對補充耕地能力不足的地區,要適當調減新增建設用地計劃,用“以補定占”落實耕地嚴保嚴管。 同時,《意見》要求全面完成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和保護,強化永久基本農田對各類建設布局的剛性約束,各地區、各有關部門不得隨意突破永久基本農田邊界。按照《意見》要求,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必須與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掛鉤,推動建設用地減量化或零增長,促進新增建設不占或者盡量少占耕地。 此外,2019年12月自然資源部印發的《關于探索利用市場化方式推進礦山生態修復的意見》(自然資規〔2019〕6號)明確,歷史遺留礦山廢棄國有建設用地修復后擬改為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前提下,可由地方政府整體修復后,進行土地前期開發,以公開競爭方式分宗確定土地使用權人;也可將礦山生態修復方案、土地出讓方案一并通過公開競爭方式確定同一修復主體和土地使用權人,并分別簽訂生態修復協議與土地出讓合同。歷史遺留礦山廢棄國有建設用地修復后擬作為國有農用地的,可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以協議形式確定修復主體,雙方簽訂國有農用地承包經營合同,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各地將正在開采礦山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設用地和歷史遺留礦山廢棄建設用地修復為耕地的,經驗收合格后,可參照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騰退的建設用地指標可在省域范圍內流轉使用。 對于礦山廢棄地“耕地化”復墾不能盲目入手,需咨詢當地主管部門,還要有嚴格新增耕地數量認定,規范新增耕地質量評定,及時完成新增耕地地類變更,實行統一建設標準、統一上圖入庫、統一監管考核。 參考來源:自然資源部官網 上一篇《焦點訪談》:我國土壤改良已刻不容緩下一篇干旱的歷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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